(单选题)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
A.10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B.10年,从2002年10月5日开始计算
C.15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D.15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计算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追诉时效
【华图详解】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在我国刑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甲的追诉时效为l5年,故AB错误。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甲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资金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即2002年7月5日起算,故C正确,D错误。
知识点:时效 刑法学 刑罚消灭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