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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   )。

A.“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B.“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

C.“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D.“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也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考点】受贿罪
【华图详解】“为他人谋利”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他人谋利,而不要求实实在在地谋取了利益。这里的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故A正确。“为他人谋取利益”无时间要求,既可以在得到财物后,也可以发生在得到财物前,故B错误。“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利益,故C正确。索贿,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有索贿行为即可构成受贿罪,而不考虑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D错误。综上可得,本题选AC。
【华图提醒】本题知识点也可能作为法条分析题出现,希望考生准确把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关联知识点】(1)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注意斡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的利益。(2)划清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不构成受贿罪。

知识点:受贿罪 刑法学 贪污贿赂罪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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