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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左脸不幸被火锅烫伤。刘女士向餐厅索赔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除要求餐厅赔偿治疗费外,她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

B.刘女士、餐厅和法院之间不存在多向法律关系

C.刘女士与餐厅之间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D.如果餐厅赔偿治疗费,那么这种赔偿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法律关系
【华图详解】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烫伤,故与餐厅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就和餐厅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等等,故B错误。导致刘女士和餐厅形成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因是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的法律事实,故C错误。餐厅和刘女士之间存在相对法律关系,餐厅的赔偿治疗费也不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而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故D错误。
【华图提醒】可以简易理解为依照什么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应类型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并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二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也就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 法律关系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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