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唐开元年间,某县令收受在押人亲属绢二十匹,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依照唐律规定,该县令的行为构成(   )。

A.坐赃罪

B.受财枉法罪

C.受所监临财物罪

D.受财不枉法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唐朝的“六赃”制度
【华图详解】唐代将与不法所得相关的犯罪规定为“六赃”,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除前五种以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为坐赃,故A错误。受财枉法是指收受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开脱罪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题干中表述的就是这种行为,故B正确。受所监临财物是指主管官员私自接受所监管吏民的财物即“监临官不因公事而接受财物”,故C错误。受财不枉法是指虽然收受钱财,但是没有作出不法裁判的行为。本题该县令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不属于这种罪名,故D错误。
【华图提醒】唐朝的“六赃”制度是一个常规考点。同时,考生要注意这六种罪名对应不同的犯罪主体以此可以更好地区分罪名。
【关联知识点】六赃的处罚原则
(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知识点:唐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隋唐宋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