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不当选。选项B,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当选。选项C,丙公司在保函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当选。选项D,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D。
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