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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了解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代位权诉讼必须针对的是金钱债权。D项是金钱债权故D项正确;ABC项房屋所有权转移、返还设备等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故AB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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