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经人介绍认识乙某,约定由甲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乙某转移诈骗得来的钱款,甲某按照转移钱款10%比例提成。其后,乙某通过网上诈骗的方式获得人民币100多万元,转入甲某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内。请问甲某构成下列哪一罪名?( )
A.洗钱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窝藏、包庇罪
D.乙某犯罪的同案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项正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甲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B项错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别: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刑法规定的几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包括所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显然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洗钱行为也是针对赃物的,但其真正指向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向的对象是赃物本身。C项错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