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车祸死亡,其妻孙某怀孕3个月。赵某母亲王某与孙某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
生下来,就送8根金条给孩子。”当日王某就把 2 根金条交给了孙某,孩子顺利出生后,
王某将剩余的6根金条交给了孙某。孩子成长到 6 个月时因疾病死亡后,王某要求孙某返还该8根金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孩子为胎儿时不具权利能力,该协议无效
B.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C.王某的金条是送给孩子的,孩子死亡,有理由要求返还
D.金条归孙某所有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孩子死后,该金条属于孩子的个人遗产,由其母孙某继承其遗产,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因此,选择BD选项。
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