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上述案例中,如果齐某在被曹某敲打头部过程中奋力反抗,并趁曹某不注意时抢下其手中的电棒,反将曹某敲晕后成功逃跑,则齐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齐某在被曹某绑架中敲打头部,奋力反抗反将曹某敲晕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项正确,C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