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大科级干部交流力度,提升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海淀区科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研究,2012年面向区属单位公开选拔106名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详见附件)
海淀区属机关、各镇、街道办事处科级领导职位92个。其中,正科级领导职位34个,副科级领导职位58个。
区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14个。其中,七级管理岗位(正科相当)6个,八级管理岗位(副科相当)8个。
二、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应是海淀区属机关、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编公务员;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垂直管理单位区级及以下机关在编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区属机关、各镇、街道办事处职位
1.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基本条件。
2.男55周岁以下,即1957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50周岁以下,即1962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人员,应现任正科级以上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1年以上,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或任科员4年以上,即2008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人员,应现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或任科员1年以上,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5.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的相关经历可以累计计算。
6.在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符合调任条件并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条件,年龄在39周岁以下,即1973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
7.报考团(工)委书记和团区委职位的,应是中共党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即1984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具有北京市户口。
9.身心健康。
10.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海淀区面向区属单位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职位表》中的资格条件。
1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受党纪处分期间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不能参加公开选拔。
(二)区属事业单位岗位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及《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男55周岁以下,即1957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50周岁以下,即1962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七级管理岗位(正科相当)人员,应在七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在八级管理岗位(副科相当)任职满1年,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或在九级管理岗位(科员相当)任职满4年,即2008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报考八级管理岗位人员,应在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在九级管理岗位任职满1年,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5.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七级管理岗位的,应现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或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即2008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八级管理岗位的,应现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即2011年7月31日(含)以前任职。
6.区属公务员及在区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条件。
7.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的相关经历可以累计计算。
8.具有北京市户口。
9.身心健康。
10.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海淀区面向区属单位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职位表》中的资格条件。
1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受党纪处分期间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不能参加公开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