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2009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工作安排,现将体检入围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体检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2、体检对象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比例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报考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位按1:1的比例进入体检,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进入体检。
3、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司法行政、监狱管理职位的体检标准,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实行。其中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监狱管理职位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监狱管理职位须参照公安机关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还要求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且单眼裸视力≥0.4;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乙肝“大三阳”不合格。公安业务和法院司法警务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实施。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
4、体检(含体能测试)时间从10月17日起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事宜,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确定。请入围的考生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及时与报考职位所在的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也可随时关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发布的有关信息。
5、考虑到时间紧迫,本次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1-3日内(具体由省及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6、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一次。
7、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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