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公务员通用 > 综合辅导 >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2010-08-19 1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点击: 载入中...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 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看过本篇的网友还看过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表情:
匿名

最新评论

一周资讯排行
本月资讯排行

更多>>名师讲座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合作加盟 | 媒体关注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网址导航
Copyright©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证09038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