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21日至1994年8月21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除在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党政机关、军队师级(含相当师级)及以上单位以外的工作经历。义务兵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时间须在2012年8月21日及以前),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留学归来人员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亦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