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
6. 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老人;
(4)保护未成年人;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照法律纳税。
6. 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