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以及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对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是否从报考该职位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用人单位确定,如需递补,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进行。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复检的,由体检医院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考生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应届毕业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招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二)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非丹寨县)的应届毕业生;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三)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六)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七)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九)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