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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16)
2010-11-24 15:33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5.野蛮拆迁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追根溯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令此劣行弥久难改。

    其一,对于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群众违章建筑行为,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群众贪图利益搞违章建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政府部门提前不制止的态度有失职嫌疑,强行拆迁措施又太过分,无异于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若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的行为,更加恶劣,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还有损政府的形象。

    其二,有关人士表示,开发商强行拆除民房只需付出少许赔偿便可了事,之后就能“运作”牟取惊人暴利。有报道说,一老妇上街买菜的工夫,住房便被夷为平地。一些开发商还拥有房屋拆迁资质,政府确定开发后往往由其具体实施拆迁、补偿事宜。如此“权利一体”,他们难免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择手段拆房。让开发商“越俎代庖”无异于“请狼放羊”。

    6.2004年和2007年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可以说,《拆迁条例》修改的阻力来自全国。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很大一块来自国有土地转让所得,比如江南一带财政收入的70%来自土地转让,这是一个大的阻力。另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拆迁后的重建、旧城改造、招商引资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对地方GDP的拉动非常大。有研究者利用统计数据具体地计算出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

    五位学者递交《审查建议》后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其中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学者发生了激烈的“交锋”。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信中说,如果有100户人家,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那么该土地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如果法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是拘泥于法律概念,我只能感到遗憾”。这位拆迁办主任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该主任反问道: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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