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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2〕203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的原则,2012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一批政法干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全省招录名额43名。其中,公安系统21名、司法系统22名。
(二)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海南省户籍退役士兵。
2、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服务中西部大学生志愿者等四类(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服务于海南且服务期满的人员。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9、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1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11、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必须回避的人员、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