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考生,应及时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网上缴费的截止时间为4月24日。笔试考务费两科共计100元,有加试专业科目的共计15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考生,凭《低保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2011年4月23日到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20号省委招待所1076号房,咨询电话:0731—82218504)办理减免费用手续。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费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六)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于2011年5月4日至6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部分边远贫困地区个别特殊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11年5月7日,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为5月8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科目。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检察业务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3、笔试原始成绩公布。笔试各科成绩于2011年5月底在湖南领导人才网公布。若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将及时在网上公布。
4、笔试折合总成绩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及排名于6月上旬由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湖南领导人才网查询。
5、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考试结果,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1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3:1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报考有民族语言要求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农村基层“四类”项目服务考生还须提供属于“四类”项目服务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