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与管理
1、拟聘人员名单在东安县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招聘单位须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入编手续、确定人事关系,人事关系纳入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制度。
3、聘用合同应明确拟聘用人员在本单位本岗位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及违约责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个月。
九、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的领导,确保整个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经县委常委会研究,成立东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公开招考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
十、纪律监督
1、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在东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体检、考核、录取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2、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实施方案》规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招聘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 机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违纪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对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由东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方案由东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