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和考核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办法。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管理岗位公共科目笔试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共科目笔试为:《公共基础知识》。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
2012年6月16日 8︰00-9︰30 《公共基础知识》
10︰00-11︰4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3、公共科目成绩发布:
2012年6月22日9︰00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的网站上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4、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综合素质测评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面试和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加试。
1、人选确定
(1)市组织、人社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综合素质测评人选。
(2)2012年6月26日9︰00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的网站上公布资格复审人选名单。资格复审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资格复审合格,考生领取“综合素质测评通知书”。因资格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4)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综合素质测评资格。
2、组织方式
(1) 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2)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严密程序、合理安排、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会同招聘单位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方案,做好考务工作。
(3) 综合素质测评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
部分招聘岗位因专业性、技能操作性强,可进行专业知识笔试或技能操作加试。加试方式、范围和内容按照“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4)综合素质测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负责全程监督(包括专业加试过程)。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有专业知识或技能操作加试的岗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加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无加试的岗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公共科目成绩如有两门构成,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公共科目的合成成绩。
笔试成绩、加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均保留两位小数。如综合成绩相同,主管部门当场组织加试。
面试成绩原则上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岗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
五、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各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市三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出现缺额的,在面试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应侧重于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六、公示
招聘单位按照公开招聘工作的要求,将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综合考察报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组织、人社部门,并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也可同步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七、聘用管理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人事关系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一年。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进行递补。
八、管理与监督
市组织、人社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制度建设、政策指导、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参与并审核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
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者,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政策咨询电话:0519-85681910
考务咨询电话:0519-86620517
监督举报电话:0519-85682012
九、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