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面试
面试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考点设在设区市所在城市,不在各县(市)设置面试考点,也不委托县(市、区)组织面试。
面试考官的资格和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赣人发〔2003〕53号)执行。面试应按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为保证考官精力集中,每个面试小组一天安排测试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超过25人。
面试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现场监察,保证公平公正。
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按照《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等有关文件执行(见附件1—5)。
面试抽签采取“双抽签”的方式,即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分别进行抽签。考生抽签应在候考室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考官抽签应于面试当天在指定地点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随机抽签确定考官分组。有两个以上面试小组的,面试考官实行二次抽签,即考官先抽签确定组别,再由各组主考抽签确定本考官组测试哪组考生。
5、面试成绩修正
为避免和减少因面试成绩修正引起的误差,招录机关在设定招考职位时,一般不宜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招录人数较多时,应尽量进行拆分。如:乡镇选录生职位可将招录计划落实到县或乡镇,人民警察职位可按专业或其他条件拆分。确需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职位面试人数较多,需要2个或2个以上面试考官小组共同完成时,应对面试成绩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考生最后得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应先去掉异常值(畸高、畸低分),再去掉1个或2个最高、最低分。
采用修正办法的职位,参加面试考生应通过抽签随机平均分为若干个面试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15人),面试前应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计算办法,并由考生代表签字证实。面试后应向考生宣布其在面试小组的面试成绩,并同时向考生说明其最后得分在全部面试完成修正后公布。面试完成后,应及时公布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考生最后得分、修正系数和计算方法。
6、保密工作
面试试卷在使用结束前属绝密件,使用结束后一年内列为机密件。使用前由考场监察人员启封、清点,使用后由考场监察人员清点、密封,交试卷回收工作人员,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全部销毁。
面试测评表及计分软件属机密件,须由监察人员启封后,由面试实施部门按规定进行复制,内容不得外泄。使用完的评分表须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未使用的评分表和考官使用的平衡表,应与面试题本一起销毁。
接触面试题本、面试评分表及计分软件的人员,包括面试考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需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6)。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设置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无特殊需要的职位,一般不设专业科目考试。职位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编写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招考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2、考务工作
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四、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合格标准在招考职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确。
2、体能测评组织部门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体能测评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3、分组和测评顺序
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4、场地要求
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组织体能测评的部门应事先了解气象情况,妥善安排好体能测评的场地和日期。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5、重测规定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