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1、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特殊职位体检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体检组织部门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应在组织体检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
3、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遵守《体检守则》(见附件8)。考生还须阅签体检须知(见附件9)。
身高测量应在体检当天上午进行,测量时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材,测量结果精确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测量结果当场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应对身高测量结果签字确认。
4、复检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招录机关或报考者提出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且必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中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身高当场复检,并由更换的医务人员完成,考生应在复检结果上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工作人员及纪检人员签字说明情况)。其余项目的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组织体检的部门提出,复检时间一般安排在距上次体检最少7天以后(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复检一般应更换体检医生或检验人员。
六、其他
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本操作手册仅对考录有关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手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
2、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守则
3、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守则
4、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监察人员守则
5、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6、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保密保证书
7、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规则
8、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规则
9、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体检须知
附件1: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
一、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面试考点。
二、面试考点内的考官、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点协调人员因面试工作需要,经主考批准除外),并须按规定上交携带的物品。
三、面试考点应分别设立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务办公室、休息室等。每个场所应相互独立并隔音,人员流动不能产生交叉。
四、面试室内设主考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人员席和监察席。面试室要整洁、宽敞、明亮、无噪音干扰。考生候考室要备有椅子和茶水,便于考生候考。
五、面试室、考生候考室内要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六、考官、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分别遵守《面试考官守则》、《面试考生守则》、《面试监察人员守则》和《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七、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一般采取隔1人公布的方式,如面试人数较少,也可待全部考生面试完后统一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