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A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在相关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在《招考职位表》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招考单位如对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有另外要求,须先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职位表》中公布。
4、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2009年8月14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09年8月14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和各设区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3分;报考县(区)、乡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
6、招考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出现1:1情况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当达到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时,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如果本面试考官组仅面试该报考者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高于70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职位取消录用。
7、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指公共科目)、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申论成绩排列;若笔试、申论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面试的成绩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