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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9-11-13 13:53  重庆人事人才网 点击: 载入中...

第五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设置面试考场;

(四)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成立面试考官组;

(六)实施面试;

(七)公布面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面试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事项。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面试实施方案,在面试前按规定时间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实施前,必须对网上报名的面试人选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组成。

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

面试室只提供给面试考官、面试室工作人员和考生使用,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分员席、计时员席、监督员席、考生席。

候考室只提供给等候面试的考生、候考室工作人员及面试未正式开始前考官执行回避程序时使用。

候分室只提供给等候宣布面试成绩的考生和候分室工作人员使用。

未经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

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或旁听室,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看面试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面试所涉及的相关表格材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印制。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必须准确告诉考生面试的时间、地点及须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考官组正式实施面试前,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报到。离面试开始45分钟前,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报到。报到完毕,宣布面试考官组、工作人员的分组后,所有人员应立即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由专人保管,佩带好标志牌按时到岗。

(二)面试室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将考官使用的《面试评分草表》、《面试评分表》放置于主考官席、考官席;将计算工具以及《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等表格资料放置于计分员席;将笔、草稿用纸及饮用茶水放置于考生席。

(三)验证核实。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点名并查验完毕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宣布纪律及抽签。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在候考室张贴公示并向考生宣读《考生面试须知》,将考生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放在指定位置。同时,采取抽签办法确定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准确填写《面试考生顺序表》,考生对所抽的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抽签后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将抽签顺序号告诉他人。

(五)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面试开始前20分钟,主考官组织考官集体到候考室与考生见面。如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面试考官应回避,并及时进行调整。

在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时,同时向考生公示试题袋密封情况。

(六)考官及面试室工作人员进场。面试开始前15分钟,主考官、考官、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进入面试室。

(七)验卷拆封。面试开始前10分钟,面试试题袋经监督员及考场巡视人员检查无误后交主考官当场拆封。主考官将试题发给考官熟悉,考官组统一评分标准。拆卷后,面试室内人员不得擅离面试室。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完成下列工作:

(一)监督员在《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二)按规定由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重新密封完好的试题原袋、《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交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一般应在面试当天(同一面试考场各面试组考生总人数为35人以上的可在第二天)公布考生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公布方式可通过公告形式在面试考场或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办公地点公布,也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

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该职位面试考生(含面试比例为1:2的招录职位只有1名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当天该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或面试前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时,方可进入体检。

第三十二条监督员未到场,面试考官组不能实施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面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

(二)擅自与面试考生约见;

(三)面试期间擅离考场;

(四)考生面试进行时擅自离开考官席;

(五)暗示考生;

(六)面试时,主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主考官及其他考官未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即席提问或追问;

(七)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八)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

(二)违反规定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故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进行可能导致招录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

(四)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

(五)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凡有以上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面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擅离考场;

(三)泄露面试抽签序号;

(四)面试时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六)其它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面试考生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和解答考生的咨询,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造成面试评分有失公正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该面试考官组的面试成绩无效,并重新组织面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颁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发〔199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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