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和实施《条令》有哪些意义?
答: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问:请问为什么《条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
答: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公安内部监督体制的一个突破,也是本《条令》的一大亮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力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在当前公安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仍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自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真正通过办案查处强化纪律的刚性,纯洁公安队伍。同时,相对于地方监察部门而言,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在查办具有公安职业特点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分析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提出从源头上治理的措施,可以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问:请问《条令》发布实施后,《条令》与《五条禁令》是什么关系?
答:2003年1月,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条令》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既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条令》的发布实施,是对《五条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条令》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大大提升“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
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对贯彻实施《条令》有什么要求?
答: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条令》发布实施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条令》的学习贯彻工作。第一,抓好学习宣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条令》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以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使从事纪检监察、公务员惩戒工作的同志及广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条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切实抓好组织领导,把《条令》学习宣传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带头学习,模范遵守。同时,要对照《条令》的各项规定,认真查找纪律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早加以解决。第二,出台配套措施。《条令》出台后,要认真对公安机关现有纪律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认真做好立、改、废工作,同时要根据《条令》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第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条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措施,严肃纪律,强化责任。第四,强化办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条令》发布实施为契机,开展集中检查,查处一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对可查性强的案件直接派员查办。
非常欢迎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贯彻落实《条令》情况的监督,可以通过公安部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确保《条令》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