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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通知
2011-07-22 09:07  辽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 点击:

关于2011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省内各高校党委:

  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施展才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和党政后备人才,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中央组织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经研究,辽宁省2011年继续从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现就做好选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数量

  选聘对象为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作风踏实,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共事,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是学生干部。

  4.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年龄为30岁以下,身体健康。

  2011年全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500名

  二、选聘的方法步骤

  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定向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所在院校党委组织部按其生源地定向报名,填写《2011年辽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申请表》。鼓励沈阳、大连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辽西北地区。省外高校报名学生,可到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经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邮寄到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006)。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各高校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于7月29日前将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名单及《申请表》(1式2份,另附1张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等有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选聘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填写《申请表》必须真实准确,各高校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考察时,如发现填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2.统一考试,择优筛选。省委组织部对各高校推荐上来的选聘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后,确定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资格考试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依据笔试成绩,分别按照各市选聘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组织考察,决定聘用。省委组织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组织纪律观念和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之后,由各高校组织选聘人选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由省委组织部委托有关高校对选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查实不适合作为大学生村官的,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后,由省委组织部确定选聘人员名单。

  4.岗前培训,签约派遣。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聘到村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省情概况、农村政策、领导科学、农村及社区工作基本方法、村务(社区)管理等方面知识。期间,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岗位,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三、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财政代偿,具体代偿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执行。毕业于省市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4.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5.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6.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具备条件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根据县乡公务员缺额情况,每年从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拿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

  8.服务期满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由省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面向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工作人员。

  9.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贫困县原则上不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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