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在用人上的权力过大,直接导致了组织程序严重失衡以致形同虚设。
在升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后,刘卓志开始了自己的卖官生涯。86次收受贿赂817万多元,卖官收入占了其中大部分。令人深思的是,在接受法庭审判时,刘卓志对受贿不持异议,但称,他虽然收受了牛志美、贾乘麟等人为了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等利益而给予的贿赂,但是上述人员的职务提拔、任用都经过了正常的组织程序,并非由其个人决定。
刘卓志道出的是实情,也一语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的尴尬。
一边是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步骤一个也不落,目的就是想做到用人问题上的公平、公开、公正,强调集体决策,防止个人决断。一边却是官照卖、钱照收。结果就是组织程序在事实上阻止不了卖官,反倒成为一些人贪腐的挡箭牌。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组织程序何以落至这般境地?
不妨首先来看看在实践中组织程序是如何被僭越的。锡盟盟委委员空缺,盟委被要求推荐人选。正当锡盟组织部在酝酿人选时,身为盟委书记的刘卓志明确提出用牛志美,其后书记办公会及盟委会议通过刘卓志的提议。当锡林浩特市委组织部研究酝酿该市规划局局长人选时,贾乘麟只是3名候选人之一。身为市委书记的牛志美明确要求重点考核贾乘麟,事后贾乘麟很快走完程序被任命。
由此可以看出,“一把手”在用人上的权力过大,直接导致了组织程序严重失衡以致形同虚设。从理论上说,在用人的组织程序设计中,“一把手”只有提议权,并无个人决定权,用人最终须由集体决定。然而,在权力谱系中,“一把手”的权力无处不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其他人的用人投票权就往往变成了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结果就是组织程序中的“一把手”用人提议权,变成了事实上的“一槌定音”权。
显然,这样的用人组织程序设计存在漏洞。
当“一把手”清廉时,买官者无门;而“一把手”腐败时,买官者得道。因而,我们不能指望靠“一把手”的清廉来堵塞漏洞,而应有更科学的制度设计来防范。
正如公推、公选、公考未必能彻底防范用人腐败,但却能加大腐败成本一样,进一步推动党委班子集体用人决策的科学化,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一把手”卖官腐败。这个科学化,说到底就是集体决策就要有集体的样儿,至少要在这个集体内部做到民主推荐、民意测评,集体票决、票决权相等,全程实行匿名。惟其如此,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才敢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投下代表自己真实意愿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