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在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 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核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fsr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 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予以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5〕41号)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 用合同书》(一式四份),连同考核材料和体检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 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
1、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和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相关成绩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因考生个人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2、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24-52443210、52443211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纪检监察部门:024-52850037
市人社局:024-52426132
市人社局纪委:024-52443208
本公告由抚顺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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