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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四川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公告
2010-10-02 10:48  未知 点击: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川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关于2011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

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1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是指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到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2周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9月30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74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18-28周岁”为在1981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报考侦查员职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1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聘)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聘)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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