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及其关系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呈现出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从本质上说,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因此,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则是不同的。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是以概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规律,可以简要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
2.唯物辩证法的方法与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根本的观点和方法。无论是对自然、社会、思维这三大领域的矛盾运动规律的宏观把握,还是对实际工作中错综复杂的矛盾的细微分析,唯物辩证法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正因为如此,毛泽东十分赞赏邓小平的名言:“照辩证法办事”。
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同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一致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运用于思维和工作中就转化为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矛盾分析法包含着广泛而深刻的内容,诸如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看主流的方法,在对立中把握同一与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方法,批判与继承相统一的方法等,都是矛盾分析法的具体体现。此外,上述唯物辩证法的各对基本范畴,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都可以也应该应用到我们的想问题和办事情中去,化为我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