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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政法干警培养改革工作招录公告
2011-08-09 11:25  云南人保网 点击:

  五、资格复审和递补

  面试前一周内,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未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视违规程度处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或5年禁考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处罚。

  拟放弃面试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开始的2天以前将放弃面试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传真号码附后),未按期提交的视为放弃面试。未提交放弃面试申请且未参加面试的人员,按扰乱报名秩序,处5年禁考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处罚。

  资格复审后,因放弃面试和未通过资格复审而出现的面试缺额数,将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一次后续人员进入面试。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面试现场进行资格复审。

  六、面试和综合成绩

  (一)面试

  因考生放弃面试或未通过资格复审出现达不到面试比例时,按实际进入面试的人数组织面试。面试的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视为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察。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的人选,硕士研究生岗位按1:2的比例进行体检和考察,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岗位;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下岗位按1:1进行体检和考核,不进行院校的面试复试。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按以上公式四舍五入后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综合成绩并列,则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一致,再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胜出。

  七、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体检

  法院、检察院及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刑事科学技术的文件检验及痕迹检验岗位的适用双侧矫正视力为5.0的体检标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岗位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出现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体检或公安系统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八、公示和录取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及硕士研究生岗位推荐院校进行复试的人员名单,将于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报名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定向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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