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省政法干警培养改革工作招录公告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中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位或学历的人员,将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录用至县(市)级及以下政法机关担任公务员。2011年云南省拟招录362人,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评的地点均安排在昆明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招录对象
现为云南户籍的已退役士兵;2009至2011年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项目”人员。
具体招录对象分类如下:
(一)高中起点大专学历教育
现为云南户籍的已退役士兵,需具有高中及以上的同等学力。
(二)大专起点大专学历教育
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三)大专起点本科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五)硕士研究生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二、招录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大专、本科学历人员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3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78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除公安人民警察外的其他岗位要求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被确定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的拟录用人员;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截止报名时依然在读的学生;
4.现役军人;
5.2007年以来辞职、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6.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7.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