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
紧缺职位公务员公告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吸纳部分高学历紧缺专业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紧缺职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此次录用计划共135名,招考的专业主要为城市规划、网络安全、国际商法、外语翻译、通信工程、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等(详见附件)。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为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2月16日至1993年2月16日期间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2月16日以后出生)。
2.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3.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0年2月16日至1993年2月16日期间出生);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1年2月16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5.面试资格复审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6.截止到2011年2月16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