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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等中央行政机关未公布年报被指"失职"

2010-04-09 09:43  |  未知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新民网4月9日报道  4月6日,新疆通过官方网站发布《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至此,我国内地31个省(市、区)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均已公布;但仍有包括监察部等部门在内的中央行政机关未公布年报,被指“失职”。

  据记者调查,在我国31个省级政府中,率先通过官网发布年报的是广东,时间是3月11日,这和最后一个发布的时间跨度达26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年报,并明确了年报所应包含的各项基本内容。

  本报4月2日报道,截至4月1日0时,在31个省级政府中有两个省区(江西、新疆)的年报未被检索到。4月1日上午,江西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发布了“年报”,但时间却注明是“2010年3月31日”。

  据记者了解,从4月1日至今,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国地震局、国家档案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办等发布了各自年报。

  尽管如此,国务院系统仍有数家单位未公布上年度年报:国务院办公厅亦并未像去年一样发布《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监察部、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官方网站仍未见年报踪影。

  从去年至今,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对年报收集、分析。该中心主任王锡锌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条例专门特别强调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和其他违反条例的情形,可以由上级机关,特别是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来追究责任。所以不提交年报、不按时提交年报的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完全可以依照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程序、条件、权限追究有关部门以及领导人的责任。”

  “监察部至今没有发布年报,令人无法接受。”王锡锌说,条例赋予监察机关监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职责,本来应该率先垂范依法公布年报,从而起到表率作用;但“监察部没有做到依法公布年报,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又何以进行?这是行政不作为,也是很严重的失职。”

  “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布年报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对特定个人权利义务的损害,因此特定的个人无法启动追责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对本报记者说:“不能因此容忍这种行为,甚至认为其不违法,它同样是违法的,因为《条例》规定了3月31日之前要公布年报。”

  马怀德指出,媒体点名公布未公布年报的部门,会对相关部门产生压力:“尤其是负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工作的监察部,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特别是在公信力方面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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