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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参加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考生的信

2010-04-21 08:56  |  未知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各位考生:
  为确保今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公平、公正、安全、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请你们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在考试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其他证明材料无效)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考场。
  12、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13、考试成绩查询网站:滨州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bzrsks.gov.cn)。
  14、考生准考证与身份证相关信息不符的,必须于2010年4月22日前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2010年度滨州市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表》到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更正手续。否则,影响笔试责任自负!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考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进一步强化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的各类考务人员一律按工作分工佩带有编号的证件。同时,设立举报信箱:rsksjb@126.com和举报电话:3363777,受理社会各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公正和公平,圆满完成考试任务。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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