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庆市南岸区第三季度事业单位招聘简章(3)
(三)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岗位和行业的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体检于9月7日(星期二)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按照报考人员(面试合格者)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
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其缺额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重庆·南岸网(www.cqna.com.cn)上进行公示。
(六)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于2010年9月25日(星期五)17:30前到南岸区人才智力交流中心(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A座5楼)报到,报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接受资格复查(应届毕业生还应出具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2010年9月25日(星期四)17:30前未报到的拟聘用人员,视同自动放弃。
资格复查与招聘条件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资格复查与招聘条件一致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取消聘用资格。
(七)报批
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各公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招聘人员待遇
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的待遇按照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招聘的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招聘由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编办、各公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察局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
九、纪律要求
严格招聘纪律。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本招聘简章由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各公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南岸区事业单位2010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