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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市面向全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2010-09-13 16:47  |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引集聚优秀人才,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共本溪市委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拔一批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公选职位及人数

  这次公开选拔37名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及人数是:

  1、本溪市市直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12名

  中共本溪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共本溪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本溪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本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共本溪市委党校副校长、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本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本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本溪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各1名。

  2、本溪市县(区)正科级领导干部6名

  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副主席、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桓仁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平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溪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南芬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站长各1名。

  3、本溪市县(区)副科级领导干部19名

  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党校副校长、本溪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副局长、本溪满族自治县普查中心主任、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桓仁满族自治县信息中心副主任、桓仁报社副总编辑、中共平山区委党校副校长、平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明山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明山区服务业局副局长、明山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明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溪湖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溪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溪湖区公证处主任、南芬区思山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南芬区普查中心主任、南芬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1名。

  二、报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一)范围

  全省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选。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条件,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要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2、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

  (3)报考市直机关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县(区)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报考市直机关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报考人员,应担任处长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长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省直机关和沈阳、大连两市市直机关主任科员3年以上。

  报考县(区)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科员级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

  报考县(区)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科员级职务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

  报考以上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的科员级人员,应为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划型标准按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掌握。

  计算任职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5)符合所报职位的具体要求(见附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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