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笔试109名作弊者终身禁考“国考”(2)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
2009年11月24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
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比如在录用考试环节,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现在,对各类考试而言,作弊都是很难完全杜绝的“恶疾”。公务员考试,录用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更容不得作弊行为滋生。
近两年来,公务员考试规模增大,录用考试中作弊人数有增多的趋势。但随着有关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应对措施科学化水平的提高,这一势头很快得到遏制。2010年度大幅下降的数据,就很能说明问题。当然,有关方面还是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警惕作弊行为“变种”、“反弹”,使公务员考试真正成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