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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心声:劳务派遣目的何在?

A+ A- 2011-11-09 17:27  |  广东公务员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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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浙江湖州的事业单位编外职工,我对事业单位编外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发现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用人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的期限与临时性用工的疑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是在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上使用的用工形式。但现实中,临时性概念模糊不清。像我们单位的驾驶员,他干了十一年了。2008年与我市一家叫XX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非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要以公司形式成立,但是中心如在工商局注册,那就要以公司命名,中心采用“中心”二字,可见他不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同时这个中心还代办缴纳社会保险,是市劳动局下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年,派遣到我们单位工作。如果这种派遣协议期限也是二年,那是不是临时性呢?

  以前的十一年按什么算?按法,驾驶员应当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临时性的最大问题是,到底派遣期限几年。按目前实际操作,劳务派遣是不断派遣下去(2年,2年,2年这样派下去),有的可能一直到退休。

  如果这样,劳务派遣还是临时性的岗位吗?原来全国人大说劳务派遣只有半年期限,因为很多人反对而不了了之。那到底什么是临时性岗位。因为把劳务派遣规定在了临时性岗位,导致大量用工单位中的劳务派遣员工终日惴惴不安,哪天就说不定失业了。总之派遣期限没有约束性规定,而又在法中说是临时性岗位?怎能使广大劳务派遣员工不心慌呢?

  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规定不明

  根据全国人大曾经的解释,说是一个单位非主营业务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那管理岗位可以吗?我在事业单位担任文秘,收发文件,打文件,传递文件。在这样的机要岗位上工作的我就是劳务派遣工,还有我们单位的通讯报道专员,他是专门负责写材料和通讯报道的,他也是劳务派遣工。

  而上述岗位确实是单位非主营业务,因为单位是规划系统的事业单位。据我了解,在我市的医院,70%的护士是劳务派遣,仅因为她们的工作岗位是替代性的吗?辅助性的吗?在我市行政执法局,80%的协管员是劳务派遣(人事局那种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的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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