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心声:劳务派遣目的何在?(2)
由于辅助性和替代性(任何岗位都是可替代性,连总统都可替代)没有明文解释,导致很多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且劳务派遣已经知识分子化,不仅在农民工群体中被广泛使用,还在教师、护士、银行柜员、国企普通职工、股份制公司中的职工、媒体采编、外资企业中的职工中广泛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制度大有星火燎原之势。不久的将来,中国大地必将是劳务派遣制度最发达的“王国”了。
劳务派遣员工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他们有的给党政领导开车,有的给教授们做助教,还有的在给领导写讲话稿。
但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工的待遇,比如职称待遇,比如奖金补贴,比如我市政府发文规定编外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一律享受企业社保待遇。按《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派遣期限没有约束性规定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那请问,让劳务派遣员工参照企业单位的标准,还是事业单位标准。像我是事业单位中的劳务派遣工,是向企业同类岗位看齐,还是向事业单位同类岗位看齐?同工同酬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被派遣者可不可以参加职代会啊。那些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被派遣者有权参加职代会吗?
使用劳务派遣到底目的何在?去年媒体曾报道,央视使用了大量的“企聘”员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工),且在待遇上有别于台聘工和正式工,这是人为制造员工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显然违反了劳务派遣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社会上许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降低企事业单位运营成本,且随时可以把这批劳务派遣工清除出单位。
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问题来了,对于劳务派遣者,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若我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我只好听命于劳务派遣公司,他派遣我到哪我就到哪。他叫我到学校做文秘,我就到学校。他叫我到图书馆做文秘,我就到图书馆。那我此生定是“为稻良谋”而疲于奔命。这还是由于派遣期限没有约束性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那么,给我发工资的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但事实上我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在发,我从没到劳务派遣公司去拿过(就是那家市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要是由用工单位打入劳务公司给我们设立的账户,进行转发)。那我一旦失业,那家派遣我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会给我每月发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吗?这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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