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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公益诉讼可推动消保事业进步(2)

A+ A- 2011-12-12 08:27  |  华图网校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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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可推动消保事业进步

  消费侵权公益诉讼立法的努力并不是只此一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上一次启动《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时,曾有人提出希望将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但最终没有实现。此后,当《消法》修订前期调研工作于2009年开始启动时,中消协专门组织多位法学专家成立了课题组,对此进行研究。课题组提出的意见中,就有在消费领域中增加公益团体诉讼一项。虽然《消法》修订的审议工作还未展开,但此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提前赋予包括消费者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的权利。

  刘俊海说:“实际上,由得到法律授权,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会大大减少诉讼成本、社会成本,避免了为数众多的受害者自行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它对于我国的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多了一种维权方式,也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更对企业有威慑作用,提醒它们应该遵纪守法,重视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个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包括消费侵权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纽约市1969年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当商人被认为多次、连续违反本条例时,本市的消费者问题局局长可以以违法者为对象起诉,请求法院命令违法者将违法所得上缴法院,由法院设立特别会计账户,根据与违法者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支付实际损失费用。”法国1973年出台的《罗艾依埃法》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的团体和被认为具有这一性质的团体,对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附带提起私人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消费者保护官,可以对经营者重大违反保护消费者规定的行为向法院诉请停止或禁止;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经其主管机关许可,可于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侵害多数利益之行为人提起不作为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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