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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公益诉讼可推动消保事业进步

A+ A- 2011-12-12 08:27  |  华图网校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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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一则有关法律修订方面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草案新增了一项条款,即:针对环境污染和重大消费侵权事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公益诉讼的概念。消费维权领域有关人士认为,公益诉讼条款值得期待,如果得到通过,将对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公益诉讼曾在立法中屡被提及

  “这是真的吗?如果能够实现,可谓一大进步。”从记者处获悉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公益诉讼条款后,原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有些激动。曾参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工作的武高汉告诉记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启动《消法》立法工作时,曾有人提出应该赋予消费者组织就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为当时发生了两起重大的消费侵权事件。”武高汉回忆说,“一起是福建省某地的不法经营者用化粪池腌制大头菜并销售,另一起是一家企业将80万公斤工业用油当食用油卖了出去。这两起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具体受害者难以确认,这有两层意思,一是受害者的身份无法确定,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个是损害结果无法确认,消费者吃了这些东西,不一定马上会出现健康问题,但由此带来的危害又确实存在。对这类消费侵权事件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面临困难。当时有专家提出,可以在《消法》中赋予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武高汉表示,当时讨论的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有3个特征:一是起诉主体不是被侵权的受害者,而是与消费侵权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机构,包括消费者组织;二是原告所代表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三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其赔偿金不是直接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济,而是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或者用于解决这一消费侵权事件日后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

  这一建议最终未被写入《消法》。究其原因,武高汉说,当时立法部门的专家提出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中对于损害赔偿之诉的观点是只能由受到损害者提起诉讼,不应该由与侵权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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