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事业单位2011年招聘工作人员(2)
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1、报名的组织
报名工作在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招聘办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派人参加。
2、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到所设的报名点现场报名,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费每人100元。
报名时间: 2011年6月13日至6月17日的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
报名地点: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江中路大鹏商务酒店斜对面)。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准考发放时间为2011年7月6日至7月8日,发放地点在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名要求
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荔波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11年 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定向到县(市)的毕业生,提供所定向的县(市)有关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关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等证明材料。
委托报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被委托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二)资格初审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面试(试教)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岗位计划招录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 例的职位(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除外),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调整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县招聘办商拟改报单位同意后,给予改报其他职位。对调整、取消的职位,县招聘办在报名结束后在荔波政府网进行公 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现场报名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
(三)加分
1、加分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折算前)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5分;
②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1年6月13日在荔波县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加5分;
③“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至2011年6月13日在荔波县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加5分,服务期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累加0.5分,最高不超过7分;
④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⑤部分职位中注明对报考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获得相关专业奖励、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给予加分(职位一览表中已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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