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西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4)
六、体检
(一)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市招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按照招聘岗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累加)排序,从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相同职位总分出现两人以上总分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分者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二)体检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20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原)、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桂人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三)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检只能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中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用或取消聘用。
七、考核
(一)用人单位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招聘人员考核通知书》后,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核不合格者,可从报考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人员聘用
(一)根据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拟聘人选,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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