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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休息权是文明劳动的有机部分(2)

A+ A- 2012-05-01 09:33  |  北青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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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推及,此次媒体调查报道的结论,即在带薪年假的落实方面,企业差于机关,小企业差于大企业,民企差于国企、外企,体力劳动差于脑力劳动,竞争性强的行业差于竞争性弱的行业……即在意料之中,也符合一般的规律。事实上,越是资本、技术、利润都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者得到带薪年假的机会也就越低。同理,越是在激烈竞争中疲于应对的企业,其职工得到带薪休假的机会,自然也就比较渺茫。在这样的企业中,职工得不到法定的带薪休假机会,既有企业主“黑心”的充分,也和企业、行业乃至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着必然的关系。

  为了平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为落实职工带薪年假确有困难的企业预留了缓冲,即企业如果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年假,则必须对职工给予3倍工资的补偿。而在现实中,部分技术和管理都相对落后的小企业的职工,却既享受不到带薪年假,也不能拿到3倍工资。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受到了双重的侵害。

  面对这种现状,无论政府、工会、舆论,都应该站在劳动者立场上,不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帮助劳动者获得其应该享有的休息权。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岌岌可危,既没有能力让职工休假,也很难承受给职工补偿的企业,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等,则应该帮助他们尽快完成技术升级或产业转型,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既是帮助劳动者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继续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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