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夏中卫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技术人才简章(3)
4、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5、中卫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6、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考察与公示
1、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中卫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考察。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依据个人人事档案、单位表现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证明等,纳入考察的资料必须按照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时间及时提供。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从进入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4、考察工作结束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反映,经查属实,取消招聘资格。
十、聘用及待遇
1、考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中卫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2、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十一、其他
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中卫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中卫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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