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州荔波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2)
(三)加分
1、加分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折算后)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①少数民族加5分。
②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者,加5分。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荔波县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至2012年 月 日在荔波县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加3分;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累加,其中:考核优秀的加1分,称职的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④部分职位在“招聘职位一览表”中注明对报考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给予加分;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在报名现场审核时同时进行。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如实填写加分申请表(附件3),符合2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进行加分审查。提交加分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②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③ “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县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县级“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县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提供《贵州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服务期满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等情况;
④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报名时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过后不再受理加分申请。《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中予以加分。
七、考试
(一)笔试
考试按A类、B类、C类三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职位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100分)、《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
报考B类职位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100分)、《专业基础知识》(100分);
报考C类职位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或《卫生专业基础知识》(100分)。其中《教育理论综合知识》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幼儿教师和保育员职位考)两部分。
笔试为闭卷考试。
笔试时间: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笔试地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注明。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
(二)面试(试教、说课、专业测试)
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选原则上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县招聘办商定后,可降低比例进行面试,但必须形成差额竞争。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满分100分,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个职位增加写作能力测试环节。写作能力测试在面试结束后进行,满分100分。
面试(试教、说课、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考试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其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职位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30%、写作能力测试成绩占1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试教(说课)或测试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其他
1、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或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某职位进入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
3、同一职位应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员因故不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导致该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为1:1比例时,该职位照常进行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
八、体检
体检对象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 体检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体检在公布总成绩、排名情况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七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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