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考试录用公务员6347人工作简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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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4.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具体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在面试结束后,由招录地州市、区级招录机关具体组织。
(五)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含公安、劳教、法院、检察院等)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国家规定不作复检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党群系统各招录机关及地区、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填写《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下载),并报本职位资格复审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招录单位、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双语”培训,“双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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