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796人)(4)
乌兰察布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高分课程
1、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
2、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同一专业类别计划招聘名额,划定分数线,按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
3、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1、考核工作由市和旗县市区两级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2、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
3、考核通过审阅拟聘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二)体检
1、各旗县市区招聘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的体检,在所招聘的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地招聘领导小组公布。
2、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体检,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3、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4、拟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该专业类别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一)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聘用时对报考同一专业类别的拟聘人员,按填报单位志愿的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聘用。对拟聘人员填报同一单位,超出招聘名额的,调剂到有缺额的单位。调剂办法:对需调剂的拟聘人员按总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由拟聘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单位。拟聘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地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聘用人员按照《乌兰察布市新进人员聘用办法》实行聘用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四)各旗县市区招聘的医务人员纳入旗县市区医院编制管理,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服务。各地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五)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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