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娄底市新化县水利局系统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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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3年 8月 12日至 8 月 13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报名地点:在新化县水利局人教股
为切实加强水利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县领导批准,同意新化县水利局系统公开招聘水利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4名。现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县纪委、县编办、县保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参与配合与监督。为加强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化县水利局系统公开招聘水利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略)
二、招考方式
采取直接面向国内对应专业的高等院校中招聘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计划、岗位及编制性质
招聘岗位为新化县水利局系统二级机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相关岗位,具体岗位如下:
1、新化县水资源管理局水质化验专业1名;
2、水利工程或农田水利专业3名。
四、报名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全日制本科(二本)及以上学历、学位;
4、2014年7月份以前毕业生;
5、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品行;
7、符合拟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年龄等其他条件(详见《2013年新化县水利局系统公开招聘水利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聘公告发布时间
定于2013年7月30日前在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新化水利网和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招生就业处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从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时间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定于2013年 8月 12日至 8 月 13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报名地点:在新化县水利局人教股报名;报名要求:每位报考者报名时须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2014年未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聘用时凭毕业证办理相关手续)。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报考人员须填写《新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报名联系电话:13723807696,联系人:孙国龙。
七、考试
本次招聘分岗位报考,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试只搞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评委5-7人),综合测评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及专业能力。开考比例为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不低于1:2,低于此比例的不得开考,并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
八、体检
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但只递补二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十、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法纪观念、在校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对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校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曾被开除学籍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尚未结论的;
5、违反计划生育的。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递补一次仍无人选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名额。
十一、聘用
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新化水利网和所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定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被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为一年(2014年应届毕业生,待取得毕业证后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5年内不得调动(报考公务员除外)。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人员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二、其他事项
1、拟聘用人员在领取或通知领取录聘通知书后30天内未到招聘单位报到上班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2、此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严肃考风考纪。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报考人员,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3、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考试聘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也要按规定实行回避。
4、本方案由新化县水利局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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